共克时艰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从稳岗就业、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各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综合政策类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
一、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3.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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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轻企业负担
4.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5.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
8.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9.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11. 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 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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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政策执行
13.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5.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 市民营经济局)
16.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7.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18.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财税支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 4号),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新增的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1日后新增的专项贷款(银行机构对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上述企业不重复享受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配合)
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 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市财政参照省政策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配合)
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4.用足用好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
5.开通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
6.全面贯彻税收优惠措施。按照“应享尽享、应减尽减”的原则,顶格落实国家、省有关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及时退税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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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7.降低中小企业租用国有房产租金。
8.减免政府主导创建的创业载体房租。
9.补贴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载体房租。
10.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
11.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12.缓交社会保险费。
13.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4.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15.实施中小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16.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后续如省有政策调整,我市相应调整。
企业贷款扶持
一、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新增的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1日后新增的专项贷款(银行机构对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上述企业不重复享受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配合)
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 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市财政参照省政策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配合)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配合)
四、用足用好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
开通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转贷费率降至不高于每日0. 05%。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五、开通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六、全面贯彻税收优惠措施
按照"应享尽享、应减尽减"的原则,顶格落实国家、省有关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及时退税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降低中小企业租用国有房产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的租金。对于已提前缴纳房产租金,或难以退还已缴纳租金的,可延长1-3个月的免费租赁期限。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参照上述方式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八、减免政府主导创建的创业载体房租市、区(市)政府主导创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含家庭服务广场)符合规定条件和期限入驻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减免3个月房租;减免期满后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九、补贴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载体房租对经认定的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主办方(运营方)为入驻中小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具体减免额度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市)财政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最高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
十一、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第一部分: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
十二、缓交社会保险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连续3个月及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其中,医疗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自2020年2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9元/月,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57元/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享受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月4日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五、实施中小企业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的中小企业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对于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每介绍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加快线上培训平台普及速度,对承担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按照当地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支付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资金安排。扩大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支出范围,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线上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由参加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鼓励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公益性线上培训服务,对承担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根据其组织线上培训并线上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人数,按照当地同职业(工种)、同等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